双面华生:一个集体企业的改制泥潭
集体所有=集体没有。华生今日被两种力量撕扯,实为十年里集体所有缺位的总爆发。通过1997年前后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运动,多数集体企业或通过产权量化到个人,或转卖或兼并等形式
,都明确了产权归属,而华生,由于体量太过于庞大,又位于强政府势力下的上海,在明确了集体所有之后,产权就延宕在半空。
正如国家发改委课题组在《集体经济深化改革的研究》报告中所指出的:改革开放以后新办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后,只是解决了产权归属的问题,并没有解决产权主体和责任主体的问题。
事实上,华生的问题并不复杂,华生化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事,三方股东——李隆铭、持股会、古象中心按照股权比例行使股权。而古象中心,作为产权界定明确的集体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行事,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即为古象中心的意思表示。
现在的问题是:所谓政府对集体企业拥有监督指导权,这份权力从何而来?边界何处?
江平认为,政府主管部门和集体企业应该是行业指导关系,集体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应该区别领导关系和指导关系。政府并无权干涉企业的产权和领导人选举,职工大会或者是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等重大决定,集体企业可以自主决定。
这其间的逻辑其实非常简单——谁出资,谁受益,谁担责。国资委之所以能够行使出资人权力,是代表国家,即全体人民。而集体资产并不存在这个问题,产权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完全有能力行使出资人权力,并不需要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代为行使。在产权改革这样的问题上,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并没有决定权,所谓的监督指导权,应严格限定在监督指导企业的改制方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产权人——即职工的真实意思表示,政府部门则无权干涉,如此,才是厘清了政府对集体企业监督管理权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