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奇峰:心理治疗是非药物治疗、是谈话治疗,这完全不需要具备医学背景。一百年前,精神分析运动开始之初,一些有医学背景的先驱,就为非医学背景人士进入精神分析领域扫清了障碍。遥想先辈胸襟,再看当下,无语。
@曾奇峰:既然政策下来了,我们的对策就要上去。这个对策可以是:把心理治疗做得像心理咨询,或者摆出心理咨询的架势做心理治疗。还好现在还没有区分二者的高科技设备。
@丛中:将来,当医疗机构能够为病人提供心理治疗的时候,病人就可以去各个医院或私人诊所去寻求心理治疗服务了,就不用像现在这样去社会机构寻求心理治疗了。心理治疗,在医疗机构内进行,是方便卫生行政部门对心理治疗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包括对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进行考核、培训等,有利于保证服务治疗。如果你是心理学背景出身的心理治疗师或咨询师,将来,你要么考虑到医疗机构内去从事心理治疗的工作,要么你就在社会机构里从事心理咨询工作。心理学培训背景的人,如果将来要进入医疗机构从事心理治疗工作的话,很可能是需要经过培训、考试及审核的。这其实给心理学背景的人提供了更广阔的就业前景。医疗机构扩展到了心理治疗的市场,那么,心理咨询的市场是否会被侵占呢?我认为不会的,因为心理咨询的市场仍然是巨大的,超过心理治疗市场的。总之,精神卫生法,在某种程度上会起到推动我国心理治疗与咨询事业发展、促进全民心理健康的作用。
@丛中:过去,我国的医疗机构中,一般都很少设有心理治疗的门诊或科室,很少对需要做心理治疗的病人提供服务。因此,病人只能到医疗机构之外的“社会机构(如心理工作室、心理咨询公司)”去做治疗。精神卫生法出台后,要求医院必须配备心理治疗的科室和心理治疗专职人员,为病人提供心理治疗服务。精神卫生法规定心理治疗要在医疗机构内进行。这实际是加强了对心理治疗的行政管理,有利于医疗机构占领心理治疗的市场。原来去社会机构寻求治疗的病人,将来在医疗机构内就能得到心理治疗了。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控制心理治疗的价格,减少了病人的治疗费用开支,心理治疗有望进入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赵小明心理:这部法律是我们国家首次用法律的形式“证明”了心理咨询与治疗对精神疾患的重要作用,这一点完全出乎了本部法律主要支持者(卫生部)的意料,也没有被学院派心理界发觉,更没有被国家立法机构注意到。
@赵小明心理:原因很简单,这就是--如果心理咨询与治疗没有作用,为啥法律要严格规定不允许心理工作者为精神疾患病人服务的,如果没有效,也就不会引起人的注意。正因为太有效了,引起有关部门的利益的眼球了。所以从这点讲,这部法律是人类历史上首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去“佐证”心理咨询与治疗对精神疾患者能够起到巨大作用的一部法律。(居然有人看不懂这句是高级黑,唉,智商永远是硬伤啊。)
@赵小明心理:精神卫生法--这是中国首部西医将中医排除在外的法律,是世界上首部精神医学将心理学排除在外的法律,是精神科医师、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三方首次博弈的产物。
@赵小明心理:从此后中国的心理咨询师会要求来访者在咨询开始之前,先熏香祷告,举手宣誓--我自愿接受心理咨询,我无任何精神疾患。
陈国民-青岛:看了精神卫生法中的有关内容,觉得精神卫生法对小
@徐钧-南嘉巴瓦: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在欧美几乎是重叠的。在学科上,心理咨询属于教育学院,心理治疗属于心理学院,但后期这二种由于教材与受训的高度重叠,巳不怎么区分了。而至于药物和外科应归于精神科治疗。大陆现在某些人如此推动立法,其实蛮可笑,没有专业常识,没有社会现实性。
@徐钧-南嘉巴瓦: 按照这个大陆精神卫生法某些条例,如果当年卡尔罗杰斯来现在中国作心理治疗演示,或者中国大陆心理咨询师公开学习罗杰斯的心理治疗类案例,也应该是违法行为,因为他是心理学家,没有医学训练。同时心理咨询这个专业大部分教材也要取消才比较合适这个立法。
@徐钧-南嘉巴瓦: 也不知道国内某些专家提出的立法是不懂专业常识还是另有险恶动机。
@歌子在美国学心理咨询: 美国所有咨询师也都可为精神病人提供咨询。有精神疾病的同学同样可在高校咨询中心做咨询,只是用药要另找精神病医生。危机干预是咨询师必备技能,来访者情况不适合继续接受门诊治疗时,则转入高一级设施过度。转介直接打电话,不用有什么合作。
@武志红:是我违法了,还是某些医院的某些专家们学艺不精。新精神卫生法是某些精神科权力狂的权力游戏的胜利,也反映了他们的惶恐与卑怯!
@新人本心理学-韩岩:抑郁症患者在心理咨询师那咨询婚姻问题时,谈到自己在婚姻中的抑郁情绪,咨询师是否需要打断他:“很抱歉,我们这里不做抑郁治疗,请到医院去”?为何我们的法律需要建立在这样蹩脚的逻辑上?是哪位专家率先在学术文献上提出区分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对此学术界在哪里辩论过吗?
邹 (深圳):精神卫生法规定了心理咨询的合法存在!看大家各自作为了。社会对心理咨询的巨大的需求,远超过性工作者,后者能千古存在,何况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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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金声:
我基本同意中国心理学界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的建议书,建议书已经提到的问题,这里不重复。仅仅谈一点看法。
《精神卫生法》要达到什么目的?
第一条说:“为了发展精神卫生事业,规范精神卫生服务,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那么,什么是“精神卫生”?不知道为什么这部法连一个“精神卫生”的定义都没有!由于概念不够确切、清晰,就难免可能引起一些混乱。
第二条接着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这里又提出了“心理健康”的概念。什么是“心理健康”?它与“精神卫生”是不是一个意思?它们是什么关系?如果是,为什么要单独把心理健康提出来呢?如果不是,它们的区别又在什么地方?为什么第一条在谈目的的时候不提心理健康问题呢?
依我看,“精神卫生”对应的是精神障碍。它解决的主要是一个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的问题。
“心理健康”的含义则宽泛很多,它指的不仅是没有精神障碍,还包括没有经常性的难以摆脱的负面情绪,包括愤怒、抑郁、无奈、委屈、恐惧等,以及在社会上适应良好。从我提出的人的基本生存状态理论看,还可以是指在交往中有较多的通心,而不是纠缠,在独处时有较多的充实,而不是匮乏。
“心理健康”是一个更能够体现我们生存质量的概念,甚至可以说它与大众的幸福感更有密切的关系。
《精神卫生法》的缘起和语境似乎是针对“精神障碍患者”,是以精神障碍的治疗为本位,在有的地方,却又想涵盖社会整个精神健康、心理健康的问题。例如,第十四条说:“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从“精神卫生法”的背景看,似乎在健康问题上有强烈的单纯医学模式的倾向,该法的起草者,似乎对心理学界的情况不熟悉。
单独强调医学模式,使得在解决精神卫生、心理健康的时候,容易只依据传统的医学模式,强调开药,像对待身体健康一样,来对待精神、心理问题。
一个显然的事实是,如果是单纯强调药物,“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效果是很不理想的。“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和康复,常常只有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的介入,效果才比较理想。
追求和保持健康,是人类的一个基本的和根本的利益问题。我们很高兴这个事情逐步走向法制化。
目前,在健康的问题上,世界的潮流是越来越倾向于认同“大健康”的概念,也就是“身心灵”的健康。所谓“身”,主要是指身体方面的健康;“心”,主要是指心理方面的健康;“灵”主要是指灵性方面的健康。
健康最早只是指身体。世界卫生组织有一个著名的关于健康的新概念:“健康,不光是身体上没有疾病,而且还要在心理上、社会上适应良好。”应该说这扩大了传统的健康的概念。
“心理上适应良好”,很明显指的就是心理健康。那么,什么叫“社会上适应良好”呢?在这里,“社会上适应良好”可以有丰富的含义。它应该区别于“心理上适应良好”。尽管心理健康与适应社会是分不开的,但是,“社会上适应良好”还有一些超出心理健康的内容,这就是更丰富的意义感、丰富感、价值感、幸福感。对于“社会”这个概念,不能够只机械地理解为人类社会。在人类社会之外,还有整个地球,乃至整个宇宙。“社会上适应良好”,应该包括对人类的命运有一种关心,对人生的意义,对人类与地球,乃至宇宙的关系有一种关心。这也可以称为“终极关切”。有的人似乎在社会上适应得很好,身体和心理也没有明显问题,经济富裕,有配偶有孩子,可仍然缺乏幸福感,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缺失“终极关切”。----《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