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分析的研究提出了伊谛普斯情结之后,不能说世人都表示同情;相反,成年人对于这个观念却表示最激烈的反对。有些人虽不否认这种大家忌讳的情感的存在,但其结果等于否认,因为他们提出的解释,显然违背事实,而剥夺了这个情结应有的价值。我始终相信,这用不着否认,也用不着文饰。希腊神话中已经在这些事实上看出大家不可避免的命运,我们对于这些事实只有甘心承认。伊谛普斯情结虽为实际生活所排斥而放逐于裨官野史之内,但终于在那神话中有所流露,那是很耐人寻味的。兰克细心研究了这个问题,详述了这个情结如何供给诗歌和戏剧以许多刺激,经过无限的变化、改造和化装,总之,具有和梦的检查作用所引起的相同的变形。因此,有些梦者在年长时,虽未和父母冲突,但是也可表现出伊谛普斯情结。而和此情结有密切关系的,还有所谓“阉割情结”(castrationcomplex),即因父亲对于早年幼稚的性活动加以恫吓而引起的反应。
我们由那些已经查明的事实,可进而研究儿童的精神生活。现在或可望对于梦内另一种禁忌的愿望,即过度的性欲,同样地可以解释其起源。所以我们乃不得不研究儿童的性生活的发展,而从不同方面,发现了下面的种种事实。第一,说儿童没有性生活与假定青年期生殖器成熟时才有初次性欲出现,都是不可信的谬见。其实,儿童早就有内容丰富的性生活,虽然和成人所视为常态的性生活有许多不同之点。成人生活中所谓变态的性活动,其和常态有下列各点不同:(一)不管物种的界限(如人兽的区别);(二)没有厌恶的感觉;(三)打破亲属的界限(即同族不婚的界限);(四)打破性别的界限;(五)将身体的其他器官及其他部分和生殖器等视齐观。这些界限都不是开头便存在的,只是由于发展和教育,才逐渐形成的。小孩子不受这些界限的拘束:他本不知道人兽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只是到了年龄稍长时,才自命高于其他动物之上。他在生活的开始,对粪便并没有厌恶的表示,只是因受教育的影响,才逐渐有厌恶之感;他最初对于性的区别,也不特别重视,事实上反而以为男女的生殖器都有同样的构造;他的最早期的性欲和好奇心,都以自己最亲近的人或因其他理由而以自己最喜爱的人——如父母、兄弟、姊妹或保姆为目标;最后,我们在他身上还可看见另一特性,这个特性在后来恋爱关系达到高度的时候,也可以表现出来——这就是说,他不仅在生殖器上求快感,而且以为身体的其他许多部分也可有同样的感觉而产生相类似的快感,因此和生殖器有相同的功用。所以我们可以说孩子是多形变态的(poly-morphouslyperverse),即使我们在他的身体上仅发现这些冲动的痕迹,那也是一方面由于它们比后来生活的性活动较欠强烈,另方面也是由于教育立即强有力地阻止儿童一切的性的表现。这个抑制可以说是形成一种理论;这些表现,有的受到成人的竭力忽视,有的因解释错误而失去性的意味,到了后来,整个事实就被否认了。这些人往往先在育儿室内痛骂儿童在性方面的“顽皮”,然而坐在写字台边又力辩这些儿童在性方面的纯洁。其实儿童在独居或被引诱时,常可表示极端变态的性的活动。成人称此种活动为“小孩的诡计”或“花样”,而不加以太严重的处分,这自然是对的,因为儿童不能用道德或法律加以评断,好象他已长大成人而要自己完全负责似的;然而这些事实确实存在,而且很重要,一方面可为先天倾向的证据;另方面又可引起后来的发展;我们且可由此洞悉儿童的性生活和全人类的秘密。假使我们能在梦的化装背后看出这些变态的愿望,那也不过是说梦在这方面也完全恢复到婴儿的幼稚状态而已。
在这些禁忌的愿望里,关于乱伦的欲望,即想和父母,兄弟,姊妹性交的欲望特别重要。你们知道,人类的社会如何憎恶——或者至少声明自己如何嫌恶——这种兽欲,而悬为严禁。对于乱伦的憎恶,学者曾予以最荒谬的解释:有些人以为这是造物者所以保存物种的一种方法,因为亲属婚媾的结果,可使种族退化;还有些人以为亲属关系在幼儿时就已经回避性欲。假使这些情况属实,人类自然就会没有乱伦的行为,而社会何以对此有悬为严禁之必要,就不是我们所能了解的了;有此严禁,适足以证明确有一种强烈的欲望存在。精神分析的研究已经明确地证实,儿童必先以亲属为性爱的对象,只是后来才表示对于这种观念的反对,而这个观念的起因,则不能求之于个体的心理学。
现在可将儿童心理学的研究如何用以释梦的结果小结如下。我们已知道,不仅被遗忘的儿童经验的材料可以入梦,而且儿童的心理生活及其特性,如利己主义,乱伦的对象选择等等都继续存在于潜意识之内。于是,我们因做梦而每夜回复到这种幼稚的时期。“潜意识就是幼儿的心理生活”的信念,既因此可得到证明,而“人性本恶”的可恼印象也就可以逐渐减弱了。因为这个可怕的罪恶只是指精神生活的最初的、原始的和幼稚的部分,仅作用于儿童时期。我们一方面不加重视,是因为它的份量不大;另方面也不大以为意,是因为我们对于儿童并不要求一种高级的伦理标准。我们的梦由于回复到这个幼稚的时期,似乎暴露出我们的罪恶;然而这种表面现象是难以相信的,虽说我们也曾因此而吃惊;我们可没有象梦的解释所假定的那么坏。
假使我们梦里罪恶的冲动只是幼稚的,或只是回复到原始的伦理发展的时期,梦也只是使我们在思想和情感上再变做了孩子,那么以这些罪恶的梦为耻是不合理的。然而理性不过是我们的心理生活的一部分;此外还有许多非理性的成分,所以虽然明知其不合理,我们仍然为这些梦而感到惭愧。我们以这些梦接受梦的检查;假使这些欲望中有一种欲望例外地赤裸裸地侵入意识,而使我们认得出来,我们便不免老羞成怒了;而且有时梦虽已经化装,假使仍能为我们所了解,我们仍会感觉到万分羞愧。你们试想那年高望重的太太对于“爱役”一梦(见前),虽然尚未对她解释梦的意义,她也怒斥梦的荒谬。所以这个问题是尚未解决的;假使我们继续研究梦的罪恶的问题,我们或可对于人性得到了另一个结论和另一种估价。
我们的整个研究,已得到了两个结果,然而这两个结果只算是新问题和新怀疑的起点。第一,梦的倒退作用(theregressionindreams),不仅是形式的,而且是实质的;不仅将我们的思想译成一种原始的表现方式,而且唤醒了原始的精神生活的特点——自我的古老的支配权和性生活的原始冲动,甚至使我们恢复古人所有的理智的财富,如果象征可视为理智的所有物的话。第二,这些古老的幼稚的特性,从前虽曾独占优势,现在可只得退处于潜意识之内,而且改变和扩充了我们对于潜意识的观念。“潜意识”一词,已不再象在别处用以表示的观念;潜意识现在乃是一个特别的领域,有它自己的欲望和表示方式,以及特殊的心理机制。然而由释梦而得的那些隐潜的梦念,可不隶属于这个领域;不如说和我们醒时的思想仿佛种类相同;虽然,它们仍属于潜意识:这个矛盾如何才能解释呢?我们认识到此地有辨别的必要。有些观念起源于意识的生活而有意识生活的特点——这可称为前一天的“遗念”——和某些来自潜意识区域的观念集合而成梦,梦的工作便完成于这两个区域之间。潜意识加之于这个遗念的影响,或可构成倒退作用的条件。在未对心灵作进一步的探索之前,这可视为关于梦的性质的最深刻的了解;但是我们不久便可给隐潜的梦念的潜意识性质以另一名词,使区别于由幼稚方面而起源的潜意识材料。
我们当然还可以问:我们的心理活动,在睡眠时,究竟为哪一种力量所迫而有这种倒退作用呢?为什么没有这个倒退作用便不能对付那干扰睡眠的精神刺激呢?假如因为有梦的检查作用,于是心理活动不得不化装而采用古代通行、而现在已不可解的表示方式,那么这些现已被克服的旧冲动、旧欲望和旧特性为什么要重新活动呢?总而言之,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倒退作用究竟有什么用处呢?要完满地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只好说这是梦的形成的唯一可能的方法。而且就动的方面讲,除此之外,对于引起梦的刺激,也别无解脱的方法。然而对这个答案,我们现在还不能举出相当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