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时候,人愿意无偿地帮助他人,即便是他并不认识此人,或者他的助人行为也不会给他带来什么可以预见的好处,他却仍然选择了助人的行为方式,我们把这种行为称为利他行为。利他行为是人类社会中一类美好的事物,也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些学者提出动物也有利他行为,例如,某些物种的老年动物会不惜牺牲自己来挽救同类中的年轻动物,用自己的生命来换取种族繁衍的机会。然而,只要有深入的思考,人们就会产生一些疑问:动物的利他行为与人类的利他行为有何不同呢?利他行为是不是源于本能呢?人类的利他行为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呢?本节的内容旨在帮助读者理解利他行为的本质及其发生机制。
利他(altruism)是个人出于自愿而不计较外部利益地帮助他人的行为。利他行为者可能需要做出某种程度的个人牺牲,却能给他人带来实在的益处。西方社会心理学研究利他行为始于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到70年代中期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研究的基本方法是提出理论观点,并用实验加以验证,逐渐深入分析这一现象。研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在一般社会交往中的利他行为;二是人们在紧急事件中的利他行为,即旁观者介入行为。
一、什么是利他行为
社会学家和社会心理学家对利他行为(altruistic behavior)进行了大量的科学研究,根据许多学者公认的看法,本章将利他行为定义为对别人有好处,没有明显自私动机的自觉自愿的行为。
从利他行为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利他行为有如下几个特征:①以帮助他人为目的;②不期望有精神或物质的奖励,例如荣誉或奖品;③自愿的; ④利他者可能会有所损失。其中第二个特征是利他行为的主要特征。如果某人冒着生命危险去救火,而不期望得到什么回报,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利他行为。然而,人们利他行为的动机很少如此单纯。通常的利他行为既包含利他的因素,也含有利己的因素。当一个慈善家大量捐款帮助穷人的时候,他可能也会期望在社会上获得声誉的回报。如此说来,利他行为可能有不同的动机,其中有些行为是以利他为手段、以利己为目的,有些行为有微妙的利己动机,有些是纯粹意义上的利他主义,即为他人的幸福而助人,丝毫没有想到自己的得失。
巴特森(Batson,1987)认为,利他行为应该指那些不图日后回报的助人行为。当一个人看到有人需要帮助的时候,他既有可能产生专注于自我的内心焦虑,也有可能产生专注于他人的同情情绪,因此,可能产生两种相对应的利他行为取向;一种是为了减轻内心的紧张和不安,而采取助人行为,这种情况的动机是为自我服务的,助人者通过助人行为来减少自己的痛苦,使自己感到有力量,或者体会到一种自我价值,可以称之自我利他主义(ego altruism)取向;另一种情况是受外部动机的驱使,因为看到有人处于困境而产生移情,从而做出助人行为以减轻他人的痛苦,其目的是为了他人的幸福,这种情况才是纯利他主义(pure altruism)取向。既然自我利他主义行为的目的是自我报偿(self reward),那么,这样的助人行为能否归结为利他行为呢?目前为止还没有定论,但是,多数心理学家认为,所有的利他行为最终都可以产生自我报偿的结果。
另外,根据利他行为所发生的情境特点,还可以将之划分为紧急情况下的利他行为和非紧急情况下的利他行为。
二、利他行为研究的范畴
社会心理学家对利他行为的研究涵盖了许多类型,其中最常见的是:①人们在看到陌生人陷于困境时,所表现出来的助人行为;②人们制止或干预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方面能够帮助受害人,另一方面能使犯罪人无法得逞或遭到惩罚;③个人约束自己不做出越轨的行为,这种行为通过克己的方式取得利他的效果;④偿还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回报他人的恩惠或补偿自己曾经使别人蒙受的损失。